1、在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下,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。
2、公司在與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進行合并之后,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。3、公司若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,允許收回本公司股份。
4、股東因?qū)蓶|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。若公司因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首先應當經(jīng)過股東大會的決議,并且還要在收購之日起10日之內(nèi)進行注銷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減少公司注冊資本;(二)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(三)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;(四)股東因?qū)蓶|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;(五)將股份用于轉(zhuǎn)換上市公司發(fā)行的可轉(zhuǎn)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;(六)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。